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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內做VCC虛擬信用卡/U卡代理商,不可不知的4大思維誤區

在國內做U卡代理是否合法?本文從刑事律師視角,解析VCC虛擬信用卡代理的四大思維誤區及法律風險,包括凍卡、洗錢、非法經營罪等,提醒從業者警惕刑事追訴可能。

作為一名加密領域的刑事律師,我們非常高頻的看到實踐中有大量的炒幣散戶、U商等著交易過程中因不幸收到贓款而被凍結銀行卡、或者涉嫌洗錢類刑事犯罪。

如何能保證自己出U時不被凍卡,就成為了大家都關心的問題。

有需求就有市場,所以,VCC虛擬信用卡/U卡就誕生了。

本文想聊聊,在國內做U卡代理商,會是門合法的好生意嗎?

I 本文作者:邵詩巍律師

01、U卡代理商的4大思維誤區

❓ 只要所代理的是正規VCC虛擬信用卡/U卡發行商,就沒事

不少UP主,KOL在國內外的社交媒體平台上推廣U卡時,會說明自己所代理的U卡發行商是某某大型上市公司,具有美國、加拿大等海外國家所頒發的權威資質牌照,並展示自身向用戶對於U卡發行商所做的詳盡背調細節,以增強說服力,讓用戶意識到,其所代理的U卡是正規公司發行的,所以可以放心購買,不會存在吞掉用戶資金、跑路等風險。

❓ 只要做好售後,維護好客戶關係,就沒事

國內的U卡代理商,相較於U卡的海外發行商來說,是U卡的國內宣傳、推廣人員;相較於用戶來說,是作為商家的身份,銷售U卡並提供咨詢以及售前售中售後服務。

比如,U卡發行商設置了KYC審核機制,用戶需要填寫海外手機卡才能接受驗證碼,但大陸用戶沒有海外手機號,U卡代理就幫助用戶聯繫客服,為客戶提供便利。

❓ 自己只是賣U卡,不做買賣U賺差價的生意,所以是合法的

U商通過買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的生意,由於交易較為高頻,無論收取的差價是高於市場價還是與市場價持平,都有可能收到黑錢,進而涉及相關法律風險,所以U卡代理會認為,自己只是銷售相關的實體卡或虛擬卡,不碰OTC交易,所以沒有法律風險。

❓只要在telegram,Twitter(X),YouTube等國外的社媒平台上進行宣傳推廣,就沒事

有些U卡代理商會考慮到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存在風險,那在國內銷售U卡也會比較敏感,因此會將宣傳推廣平台從微信朋友圈、抖音、B站等國內平台轉移至telegram,Twitter(X),YouTube等國外社交媒體平台。

以及U卡代理商為擴大宣傳,增強自身影響力,覆蓋更多的潛在用戶,許多U卡代理商會組建電報群,讓用戶們在群內自由交流,用戶遇到相關用卡問題了,即使自己未在線,也能及時的向群友們求助。

02、在國內做U卡代理,有甚麼法律風險要注意?

在國內,只要所從事的業務和虛擬貨幣有關,就一定要重視國內政策規定。根據924通知、26通知等,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」,「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、商業展示、營銷宣傳、付費導流等服務」。

海外的U卡發行商,即便所在國對於發行U卡並不禁止,並且授權相關資質牌照,也並不代表U卡在我國境內的發行、推廣、銷售是合法的。根據前述政策規定,在國內做U卡代理,可以視作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商業展示、營銷宣傳等服務。如此一來,U卡代理的經營行為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相關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。

但畢竟國內還是有很大的市場需求的,所以還是有不少人躍躍欲試想做這門生意,並且認為,只要自己能維護好客戶關係,沒有客戶投訴,那就不會有問題。甚至會將宣傳轉移至海外平台,在電報等加密軟件上和客戶進行溝通。

但U卡用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是否會遇到問題,以及相關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,往往並非代理商所能控制。例如,如果用戶充值的資金被平台扣留,而實際運營方又位於境外,國內用戶在維權困難的情況下,很可能轉而向國內代理商追責,甚至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
一旦引發刑事報案,公安機關是否會依據「924通知」等監管規定,對代理商的經營行為展開調查,甚至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,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。即使代理商本身並未參與資金兌換或實際控制用戶資產,也不意味著能夠完全排除相關刑事風險。

雖說U卡代理本身是銷售卡片本身,不會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,但不能保證所有的買家都是為了自用而購買。正如邵律師此前所分析的有關U卡買家,在使用U卡進行交易可能的場景:

部分U卡使用者可能並非單純出於個人消費需求,而是利用U卡為他人提供虛擬貨幣兌換、取現等服務,並從中賺取差價或收取手續費。

例如,雙方約定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格後,由一方接收他人的USDT,再通過U卡取現並交付人民幣。如果相關虛擬貨幣來源於上游違法犯罪活動,參與兌換、取現的人員就可能面臨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風險。

如果U卡買家因利用U卡進行資金轉移、兌換等活動而涉嫌洗錢類犯罪,那麼作為提供U卡的一方,代理商是否也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?這需要結合代理商是否明知相關違法犯罪活動,以及是否提供了實質性幫助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。

此外,U卡代理商還需關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相關風險。例如,部分代理商可能通過建立微信群、Telegram群組等方式推廣產品。如果群組被用於實施詐騙、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,群組的建立者、管理者是否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,同樣需要結合其主觀認知、群組實際用途及具體管理行為等因素判斷。

03、寫在最後

在我國,由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。司法實踐中,也已有部分U卡平台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受到刑事追訴。在此背景下,U卡代理商即使不直接參與虛擬貨幣兌換,也可能因其代理、推廣或銷售行為,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相關犯罪的參與者,甚至面臨共同犯罪的指控。

因此,從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的角度出發,邵律師不建議U卡代理商面向中國大陸用戶開展U卡代理、推廣或銷售業務。

特別聲明: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,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,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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